航海与船舶工程学院重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04-30浏览次数:161

 

 

航海与船舶工程学院重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增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学生健康、平等、和谐的成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大连海洋大学重点学生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重点学生,是指在学习、经济、心理、家庭和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和特殊之处,需要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给予更多关心、关注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院重点学生范围内的普通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生。
第四条 重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三)对重点学生的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原则;
(四)遵循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  重点学生是学生工作的一个重点,其具体分为以下六类:
1.降级、受到学业警告、不及格学分累计超过学校规定、没有毕业设计资格而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
2.贫(特)困生、家庭受灾严重、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的学生;
3.心理普查或日常行为表现异常的学生;
4.孤儿或单亲等特殊家庭的学生;
5.在校园内有从事传播宗教等活动行为的学生;
6.受过记过(含)以上处分或需要给予更多关注或按学校规定面临退学而迟迟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航海与船舶工程学院重点学生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书记、教学院长任副组长,班导师、辅导员、教学秘书和相关教师任组员,三级联动,做到一点异动,快速反应,精心应对。
第七条  一级管理职责,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对重点学生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依据德育为首的原则,加强对重点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审定重点学生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定期检查计划落实情况;要协调和发挥学生工作队伍在重点学生管理中的作用,优化重点学生管理手段。
第八条  二级管理职责,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领导需根据重点学生的情况制定管理工作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计划、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和反馈。
第九条 三级管理职责,各辅导员、班导师和相关教师根据管理计划开展具体工作,相互协调,共同实施,积极反馈。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条 建立档案。重点学生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进行集中调查。为重点学生建立包括基本信息、特殊表现、干预处置和跟踪反馈四个部分的个人档案。明确其身份信息、认定原因、教育处置过程及结论性状态。
重点学生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每学期学院重点学生工作总结;
2.重点学生工作学院相关会议记录;
3.重点学生相关处置结果记录;
4.重点学生个人信息登记表;
5.重点学生谈话记录及跟踪记录;
6.重点学生家长联系记录单;
7.重点学生教育帮扶工作记录;
以上相关材料按要求每学期末交学院团委归档保管。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学生的教育管理是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过程中要讲究方法,注意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做好辅导教育与帮扶过程的工作记录和档案整理,保存必要的书面材料和工作日志。
第十二条 重点学生由学院指派教师对其进行全程辅导和教育,制定有针对性的辅导教育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辅导员定期组织部分重点学生开会谈话,加强对重点学生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骨干、学生党员开展 “一帮一”结对子等活动进行帮扶。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密切关注,掌握其动态,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寒暑假前和期末考试等重点时段加强对重点学生的管理,注意其生活和学习的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加强假期前后注册、离校登记,归寝情况、缴费情况等重点工作的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时向家长反馈重点学生在校期间的情况,形成学校和家庭之间的同步教育。
第十八条 重点学生的教育管理要分类开展,做到一类一策,一人一法。
1.对于第一类重点学生,学院重点关注其课堂出勤情况,尤其是降级、重修学生的出勤情况,及时对旷课较多学生教育督导;每学期二考结束后,教学院长组织班导师、辅导员采取集中召开学生大会、个别谈话、联系家长等方式对列入重点的学生进行督导教育,帮助确定学习计划和目标;学院依据相关规定对达到退学、降级和学业警告的学生及时作出处理,通报给学生本人及家长,并留存必要的送达通知书等材料。学院与每名学生每学期谈话至少 2 次,联系家长至少 1 次。
2.对于第二类重点学生,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加强自立自强教育、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困难补助等方式进行帮扶。学院与每名学生每学期谈话至少 2次。
3.对于第三类重点学生,学院要保持密切关注,掌握动态,及时与心理健康中心开展定期心理辅导和跟踪;对于行为表现异常,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生活学习,学院应及时联系学生家长采取休学或退学治疗等有效措施。
4.对于第四类重点学生,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个别谈话、假期家访等形式给予情感上的关爱、生活上的帮扶,学院与每名学生每学期谈话至少一次。
5.对于第五类学生,依照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6.对于第六类学生,学院要制定帮扶计划,缓解学生思想上的负担。要及时进行个别谈话,鼓励其努力完成学业,重点关注其思想动态和平时表现。对于面临退学而迟迟不办理退学的学生,通过各种途径让家长和学生亲自到校办理退学手续,拒不来校办理退学手续的,上报学院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报告上交学校相关部门等候处理。
7、第一类重点学生由教学院长牵头,班导师具体负责;第二类至第六类重点学生由分管学生工作书记牵头,班导师具体负责;同时具备两种类型特征以上的学生,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和教学院长亲自负责。重点学生的教育管理档案分别由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和教学院长负责汇总,每学期期末送院团委保存。
第十九条  依规处置。对于经过教育和帮扶依然无法完成教学任务或适应学校生活的学生,依照《大连海洋大学家长联系制度》及时通告家长,采取妥善措施。确实不适合在校园内继续学习或依规做休学或退学处理的要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航海与船舶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