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与船舶工程学院班导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04-30浏览次数:48

 

航海与船舶工程学院班导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院班导师队伍建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加强班导师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组织保证和长效机制,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纵深化、精细化,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实到班级和学生个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班导师是学校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加强学风建设的骨干力量,负有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的职责,是班风学风建设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班导师应努力成为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班导师的基本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班级建设,认真做好学生个体思想政治教育、学业指导、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主动与辅导员、任课教师配合,形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合力。
(三)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不断探索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定期开展调查和研究,掌握做好工作的技巧和规律,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五条 班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深入细致的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加强学生学业指导工作,熟悉每个学生的学习状况,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学生合理选课,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培育优良的学风和诚信的考风。每月至少深入学生课堂听课一次。
(三)加强以党支部(党小组)为核心的党支部(党小组)、班委会、团支部三位一体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和文明宿舍的创建工作。每月至少深入学生寝室一次。
(四)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认真做好重点学生的教育管理,做好谈心谈话工作,保持与重点学生家长的联系。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主题班会或特色活动。
(五)定期开展学生日常安全教育,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参与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加强与辅导员及主管学生、教学工作领导的沟通和交流,积极配合学院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其他工作。做好开展相关工作的记录和总结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班导师的聘任工作,每个行政班级配备班导师一人。每学年聘任一次,聘期一年,全体教师和党政干部都有担任班导师的责任。
第七条 班导师的产生采取自愿申请和学院推荐两种方式。
第八条 班导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意识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
(二)原则上与所负责学生班级的专业相同或具有相近的学科知识背景,善于把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同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有效结合。
(三)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工作踏实,身体健康。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班导师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领导,班导师工作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学校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院按照学校安排,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班导师”,凡被评为“优秀班导师”者,由学校颁发证书,给予奖励。学院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务进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班导师的工作情况和考核结果,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设立发放班导师工作津贴。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班导师,扣发津贴,并不得继续担任班导师。
  

                                第五章 学习与交流

第十二条 学院支持班导师开展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研究,鼓励班导师参与社会实践锻炼和兼任学生社会实践指导老师。
第十三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提升班导师的学习研究和工作能力。每学期定期召开班导师工作会,了解班导师工作情况,并针对班导师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和调整相关工作;结合不同年级班导师工作的内容、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根据学院具体工作安排,积极为班导师的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航海与船舶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