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巡考、监考人员安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4浏览次数:744

航海与船舶工程学院

考试巡考、监考人员安排实施办法

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立德树人为中心环节,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考试监考工作,严肃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规行为,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巡考人员

学院班子成员按学校要求,参加学校安排的考试巡考工作。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双肩挑领导)、专职辅导员(含团委书记、外聘人员)不参加监考工作,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巡考,负责巡视学院学生参加的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

第二条 监考人员

我院的专任教师(含双肩挑领导班子成员)负有承担监考任务的责任和义务。脱产外出进修和出海实践的教师除外。

第三条监考范围

学校下达给学院的期中考试、提前考试、期末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等相关考试的监考。

第四条 监考任务分配原则

分配监考任务时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则,按学院教师名单顺序依次轮流安排(名单按姓氏拼音顺序编排);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或学院安排有其他工作的,且与考试监考时间冲突的,当次监考可不安排,已安排的由学院负责协调。但下次监考应补齐。

第五条 监考任务调整

监考教师根据学院安排无法参加监考时,必须自行寻找学院在编正式教师代替监考,或与其他课程的监考人员对调监考任务,但须在考试不影响考试监考的情况下,于考试前告知学院办公室,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其他学校、学院活动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1024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